廖志伟,廖志伟讲师,廖志伟联系方式,廖志伟培训师-【讲师网】
阿里系互联网电商实战专家
53
鲜花排名
0
鲜花数量
扫一扫加我微信
廖志伟:海外代购本是走私违规 海关56号文被躺枪
2016-01-20 35113

8月8日消息,日前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4第56号文)。有媒体解读,新规的实施,意味着之前带有私人代购或朋友帮忙性质的海外代购将被列入监管范畴,微信朋友圈代购如不报关或被视为走私。

不过,该报道很快遭到专业人士的质疑。某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海关内部人士对亿邦动力网表示,类似解读存在很多不准确的地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个人做海外代购一直以来就是违法的行为,受到海关的打击,而这与56号文的颁布没有任何关系。

 

个人海外代购从来就是走私违规

亿邦动力网了解到,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境的商品被区分为货物和物品。所谓“货物”属于企业间的贸易行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需要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具体到入境,企业则需要缴纳货物的进口税。

而对“物品”进出境的规定则是: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具体到入境,个人需要缴纳行邮税。

上述海关内部人士指出,海外代购最大的问题在于,明明是贸易的行为,却一直按照“个人自用物品”的形式入境,仅需缴纳更优惠的行邮税。如此一来,同等价值的物品的行邮税只相当于一般贸易中货物进口税的1/3左右。

由此可见,关于物品的认定,最关键点在于“是否自用”,也即意味着只要海外代购的商品是以个人物品的方式入境,却产生了二次销售,就属于违法的行为。

上述海关人士指出,通俗解释就是:甲以个人名义购买一批海外商品,无论是通过自身携带还是邮寄的方式带入境,只要再转卖给乙,就涉嫌违背《海关法》。

“关于海外代购,除了我们海关自己的稽查,还经常联合工商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因为这还涉及到国内税费的流失。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量,就可以判定为走私,涉案人需要负刑事责任。简单地说,就是能抓人了。如果涉案金额较小,就只属于违规,我们一般采取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上述海关内部人士表示。

一位多年从事跨境物流服务的人士指出,由于海关的人力有限,具体到执行上,关于海外代购的查缉,是无法做到单单都查,一个不漏。目前海关对于海外代购的打击主要集中在个人大量长期多次进行代购的行为,少量的、不经常的、或者只是单纯帮朋友带一两次海外商品的代购行为,一般不会被海关查处。“因为商品最终是否会进行二次销售,海关人员是很难知悉的。”

另外,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哪怕是个人自用物品,也是需要缴纳行邮税的。现行的政策是行邮税在50元人民币及以下给予免征。

业内人士透露,有很多海外代购通过低报物品价值或其他方式逃避或少缴行邮税。对此,海关人士称,也会打击,责令其补缴关税,并处以罚款。

56号文反而为海外代购开辟新路

上述海关内部人士表示,虽然关于海外代购的属性认定问题一早就已明确,与56号文无关,但56号文的颁布对于海外代购也并非全无影响。其中重要的一点是,56号文给了海外代购“由黑洗白”的可能性。

该人士指出,按照56号文,只要海外代购注册一个公司,在海关备案,与海关系统联网,以后填写货物清单进行申报,并缴纳进口货物税(含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即不算走私违规,还可享受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模式的高效率。

但若海外代购采取填报物品清单,并缴纳个人物品行邮税的方式,依然按照走私违规判定。而此前海外代购都是只能按照个人物品申报,并没有这条新的通道。

灰色代购或将迎来严厉打击

一家进口电商网站的负责人表示,56号文对于海外代购另一个重要的影响在于,56号文认可跨境电商作为新型贸易形式,为进口电商开辟正规渠道,此前的灰色通道则势必受到挤压。

他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海关将会加大对灰色代购的打击力度,并很可能将对化妆品、奶粉、纸尿裤这类突出的生活用品超量入境现象,给予力度空前的严查。

另一方面,从入境渠道上来说,采取“蚂蚁搬家”式走私方式的“水客”可能将面临严厉打击,但通过邮政渠道寄入国内的货物,则可能受波及免不会太大,因为邮关都是正规报关、交税的,只要数量不超标,一般不会被查。“邮关不存在形式上的走私,至于商品最终是不是购买者自用,海关是很难去辨别的。”上述进口电商网站的负责人表示。

此外,微信朋友圈代购是否会受到严厉的管控,有业内人士分析,微信朋友圈只是海外代购的一个宣传渠道而已,与其在淘宝上宣传、线下联系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不会受到海关的区别对待。“只是最近一段时间,微信朋友圈代购比较火热,吸引了较多的关注。”

全部评论 (0)
讲师网石家庄站 sjz.jiangshi.org 由加盟商 杭州讲师云科技有限公司 独家运营
培训业务联系:小文老师 18681582316

Copyright©2008-2024 版权所有 浙ICP备06026258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03509号
杭州讲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更多城市分站招商中